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院办通〔2025〕23号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节约工程建设造价,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基本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学校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二次装饰及改造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签证,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等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按本办法书面确认的签证方可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凭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程序规范”的要求,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实现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目标。
第五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一事一办、一项一签、随作随签、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促进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和投资科学。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单位及变更条件
第六条 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条件
坚持从严把控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变更。工程量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具体条件如下:
1.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
2.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3.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清单、控制价漏项的。
4.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5.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
6.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7.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
8.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分类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分为小型、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五类。
第九条 小型变更(签证):造价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未超项目合同价5%)。
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填写《工程联系单》及相应造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
2.项目负责人将审核后的资料提交基建办审议;
3.经基建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主任审批后实施;
4.变更实施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验收)单》,明确具体完成的变更内容和相应工程量,由项目负责人予以核实签认。变更内容若涉及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如有)、设计、勘察单位(如需要)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实相应工程量,在《现场签证(验收)单》上予以签认。
第十条 一般变更(签证):造价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未超项目合同价5%)。
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填写《工程联系单》及相应造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
2.项目负责人将审核后的资料逐级提交至分管校领导审核;
3.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实施;
4.变更实施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验收)单》,明确具体完成的变更内容和相应工程量,由项目负责人予以核实签认。变更内容若涉及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如有)、设计、勘察单位(如需要)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实相应工程量,在《现场签证(验收)单》上予以签认。
第十一条 较大变更(签证):造价发生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未超项目合同价5%)。
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填写《工程联系单》及相应造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
2.项目负责人将审核后的资料逐级提交至校长审核;
3.经校长审定后实施;
4.变更实施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验收)单》,明确具体完成的变更内容和相应工程量,由项目负责人予以核实签认。变更内容若涉及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如有)、设计、勘察单位(如需要)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实相应工程量,在《现场签证(验收)单》上予以签认。
第十二条 重大变更(签证):造价发生费用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未超项目合同价5%)。
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填写《工程联系单》及相应造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
2.项目负责人上报基建办,对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基建办将会议纪要内容和专家论证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审批后实施;
4.变更实施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验收)单》,明确具体完成的变更内容和相应工程量,由项目负责人予以核实签认。变更内容若涉及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如有)、设计、勘察单位(如需要)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实相应工程量,在《现场签证(验收)单》上予以签认。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变更(签证):造价发生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或超过项目合同价5%以上的。
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填写《工程联系单》及相应造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
2.项目负责人上报基建办,对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基建办将会议纪要内容和专家论证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4.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经校长审批后实施;
5.变更实施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验收)单》,明确具体完成的变更内容和相应工程量,由项目负责人予以核实签认。变更内容若涉及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如有)、设计、勘察单位(如需要)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实相应工程量,在《现场签证(验收)单》上予以签认。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或不紧急处置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事项,建设管理部门可采取紧急措施,边汇报请示,边组织实施。事后7天内形成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涉及变更和经济签证的,按照第八至十三条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