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办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基建办【2021】1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建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夯实基建办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依据学校关于印发《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院办通〔2020〕18 号)精神,结合基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做法如下:
一、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含1500元];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对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其批量总值大于5万元(含5万元)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未达上述标准的按存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基建办国有资产内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国资管理处下达的工作任务;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 、基建办国有资产内部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规定办法,制定并实施归属本单位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
(二)根据资产不同类别,负责对本单位分类下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使用保管职责,负责对本单位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本部门管理的资产使用状态的日常检查,高效节约使用资产,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
(三)按照部门岗位职责和业务分工,明确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管理团队,夯实具体业务的管理责任,实现权责匹配、互相制约、互相印证。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基建办主任是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基建办副主任是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设置兼职资产管理员,从事基建办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任务包括:熟悉掌握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的申购、领用、登记、入库、条码打印粘贴、维护、调拨、转让、报废、报损进行申报(复核),并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资产报告,确保本单位资产账实相符。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进行信息系统的流程化设置,逐步实现从资产配置计划申报、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入库、资产使用、资产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盘点、绩效考评等全过程的信息化动态管理。
(四)确保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基建办会议讨论同意,再贯彻执行,实现公开,及时纠错纠偏。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规范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申报、内部调拨、资产交接等工作,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按各自权限对账、卡、物进行审核,确保账卡相符。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配置情况录入资产卡片账,一物一卡, 卡物一致,确保账实相符。
(六)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定期盘点、清查,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七)在建工程归口基建办管理。在建工程由学校基建办负责管理,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由学校基建办根据规定结转为固定资产,结转为固定资产后归口总务处管理。基建办对各种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整修前,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相关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
(八)负责基建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基建办资产配置、资产处置等方面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十)基建办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及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十一)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纳入学校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十二) 本部门以及资产的保管人和使用人有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学校相关部门,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3、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
4、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5、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6、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十三)负责学校及上级机关交办的资产管理其他工作。
四、《基建办资产管理内部工作制度》经基建办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由基建办会议讨论、解释。(文/沈素华、锁利锋 审/丁翔)
基建办
2021年元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