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行履约管理、行业监管、标后检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项目建设部门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标后检查等形式,督促项目建设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条 学校是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依法依约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项目建设部门承担项目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等具体工作,履行下列履约管理责任:
(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和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及限额以下不需公开的除外);
(二)建立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三)加强合同履约日常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合同约定投入劳动力、材料、设备和进场施工,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约定,项目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转包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签证和变更管理、造价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
(四)按规定对中标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五)对中标单位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依约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
(六)将项目履约和工程变更等情况及时上传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管系统,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七)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八)妥善保管工程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九)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履约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管理和变更管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由中标单位提交变更申请至项目建设部门,经学校基建办工程管理科、规划建设科联合核实后,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建市政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办理手续。)变更信息应当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平台记录并公开。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根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管理,对施工单位下列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一)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等;
(二)中标后无理由放弃中标;
(三)与监理单位串通,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虚报工程量和虚增造价;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挪用工程款;
(五)无正当理由严重延误工期;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六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监理、勘察、设计、造价等其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有关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四)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提高或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预算失控或者重大损失;
(五)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大严重违约惩戒力度,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严重违约行为清场条款。对中标单位严重违约,造成严重后果及极坏社会影响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项目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履约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订立合同,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擅自提高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或者限定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三)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侵占、挪用、骗取建设资金;
(四)违反规定指定材料、设备、货物、劳务等供应商;
(五)不得违法干预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
(六)不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七)不按规定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
(八)故意隐瞒中标单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九)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报审项目决算;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 建设项目标后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并记录归档。
第十条 学校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学校以前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