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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5-05-12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控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施工中的隐蔽验收行为及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为建设单位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隐蔽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构配件等隐没于物体之中或被后道工序覆盖,外表无法观测的工程实物。

    第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中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验收需严格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地勘报告、施工方案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有关规范表格填写。

    第六条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应明列下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隐蔽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名称及代号、施工图名称及编号、隐蔽工程部位、原材料和试件检(试)验报告的检(试)验单编号、所引用的主要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业工长等。

    第七条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以各分项为基础,每一验收批(分区、分层或多区多层)填写,即每分项每隐蔽验收一次,则填写一份隐蔽验收记录,不可将不同分项、不同时间验收的隐蔽工程内容填写在一张表格中。

    第八条 当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九条 施工单位书面提交的隐蔽验收申请需包括施工单位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隐蔽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施工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一定期限完善工程条件。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施工单位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各方检查合格后,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施中可视为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甲方表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以进行隐蔽工程后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在接到施工单位隐蔽申请的书面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的,施工单位应当催告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自隐蔽验收催告通知发出后48小时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仍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的,在实施中可视为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以进行隐蔽工程后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三条 如施工单位未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检查而自行隐蔽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事后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施工单位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重要的施工部位(如地下室底板、结构转换层、屋面等部位的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设计单位人员参加,进行鉴定验收或确定处理方案,并在隐蔽验收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隐蔽验收工程收记录填写要及时,不得后补,需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可作为今后合理使用、维护、改造、扩建的重要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办理验收手续,并按等级归档,移交资料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旁站规范》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并按要求将现场发生的有关事件及其相关处理意见如实填写监理旁站记录表中。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旁站记录应移交基建办存档。

    十八 建设单位参与监督的事项

    在监理单位日常监督情况下,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学校项目建设水平,在监理单位隐蔽验收的基础上或共同参与下,对以下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学校基建派驻建设单位代表参与验收。

    一、隐蔽工程验收的主要类型

    1.重要节点验收:基础分部验收、桩基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

    2.关键隐蔽工程验收:地基验槽、卫生间闭水试验与防水验收、屋面防水验收、地下室防水验收、回填土验收、地下管网隐蔽验收、道路与铺装结构层隐蔽验收。

    3.重大质量问题处理:对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提出的重大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需参与复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学校以前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执行。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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