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办文件
院基建发〔2025〕7号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建设项目在立项、设计、管理、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内容
(一)前期文件
1.立项依据性文件。
2.项目建议书(含报请审批的报告与文本)、附件及批复。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报请审批的报告与文本)、附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及核准的地形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建设工程位置地形图及总平面图。
6.规划、环保、卫生、消防、人防、交通、绿化等审批文件。
7.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8.方案设计及投资估算。
9.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
10.结构设计计算书。
11.施工图纸。
(二)综合性文件
1.招投标文件、合同。
2.施工预算。
3.施工组织设计。
4.开工、竣工报告。
5.监理规划、项目部人员组成。
6.图纸会审记录。
7.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三)施工过程文件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4.建筑设备、材料质量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有效文件。
5.各施工阶段的质量评估报告。
6.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竣工文件
1.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竣工结算资料、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基建办负责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
2.建设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工程技术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竣工图应交两套,分别移交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室。
第五条 资料的保管与利用
1.基建办安排专人负责保管资料。
2.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90天内将资料分别移交芜湖市城建档案馆、基建办资料室;维修项目工程竣工后60天内将资料移交基建办资料室。
3.基建办资料保管员负责资料的验收、接收和组卷工作,并移交学校档案室。负责常用资料备份留存工作,做好资料室留存资料的妥善保管和借阅管理。
第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程序
1.基建办做好各类文件的收文、发文登记,及时发放和处理文件,确保文件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基建办资料管理员按规范整理、归档档案资料,对不同类型的文件材料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归档流程。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办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提交竣工资料,经基建办资料管理人员审查、验收后,填写移交目录,办理交接手续。
4.工作人员在档案保管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等安全工作。
5.基建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学校档案室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学校的装修、修缮和改造建设等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办负责解释。